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91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0年3月8日│1,02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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