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8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宴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503號、第5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廖宴羚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就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部分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補充「於109年1月20日在桃園市某處,以新臺幣(下同)17萬元之代價,向 黃文彬 購買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毒品後」、第17行「AFD」更正為「AFT」,並補充「被告廖宴羚於109年11月9日、109年12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及109年12月22日審理中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其立法意旨重在鼓勵具體供出其上游俾資追查,以杜絕毒品之蔓延與氾濫為目的。惟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不問其他正犯或共犯情形,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被告雖於109年2月27日偵訊中供稱:持有及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在桃園向黃文彬購買等語(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04號卷宗【下稱偵二卷】第149至150頁)。然本件並無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手,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頁),從而,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併此指明。
㈢爰審酌被告經查獲時持有毒品純質淨重之數量非少,非但危
害個人之身心健康,而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因此犯罪所生之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攤販工作,月收入約6至8萬元,離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母親(見本院卷第88至89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鑑定,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7150號鑑定書(見偵二卷197頁)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持有而經本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因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與其內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應俱視為一體併予沒收。至鑑驗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編號1所示之海
洛因香菸3支,經送驗之結果,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482號鑑驗書(見偵二卷第165頁)、109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492號鑑驗書(見109年度偵字第505號卷宗【下稱偵一卷】第111頁)附卷可參。
惟被告供稱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係供其施用毒品之用(見本院卷第86頁),海洛因香菸為其施用所剩(見偵一卷第51頁),又此海洛因香菸與被告遭查獲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犯行之毒品係在不同扣案地點、時間所查獲,衡諸卷存證據資料,無法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犯行有關,爰不予於此罪刑項下宣告沒收。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4、10、18所示之物,係被告分裝海洛因
及甲基安非他命,避免施用毒品過量之用;如附表編號3、19為其施用毒品所用;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物,則是用以分裝食物;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之行動電話,均係個人聯絡所用,均與持有毒品無關等情,業據被告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86頁),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前揭所涉犯行間具關聯性,核與沒收要件不合,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扣案物│備註│扣案時間│扣案地點│扣押物品目錄││號│││││表出處││││││││├─┼───────┼──────────┼────┼───────┼──────┤│1│第一級毒品海洛│總毛重2.31公克(指定│109年2月│臺中市南區文心│偵一卷第61頁│││因香菸3支│鑑驗1支,淨重0.9389│26日16時│南十路與德富路│││││公克,驗餘淨重0.8644│40分許│口│││││公克)【見偵一卷第│││││││111頁】│││││││││││├─┼───────┼──────────┼────┼───────┼──────┤│2│電子磅秤1台││109年2月│臺中市南區復興│偵二卷第65頁│├─┼───────┤│26日17時│路2段15巷與文│││3│吸食器1組││34分許│心南十路口││├─┼───────┤│││││4│刮勺1支│││││├─┼───────┼──────────┤││││5│第二級毒品安非│總毛重23.66公克(其││││││他命6包(編號4│中編號4-6淨重15.4360││││││-1至4-6)│公克,驗餘淨重│││││││15.3144公克)【見偵│││││││二卷第165頁】│││││││││││├─┼───────┼──────────┤││││6│第一級毒品海洛│淨重合計16.35公克,││││││因8包(銀鋁箔│驗餘淨重合計16.32公││││││)(編號5-1至5│克,純度56.34%,純質││││││-8)│淨重合計9.21公克【見│││││││偵二卷第197頁】│││││││││││├─┼───────┼──────────┤││││7│第一級毒品海洛│淨重合計2.21公克,驗││││││因1包(金鋁箔│餘淨重合計2.18公克,││││││)(編號6)│純度67.29%,純質淨重│││││││合計1.49公克【見偵二││││├─┼───────┤卷第197頁】│││││8│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編號7-1│││││││)││││││││││││├─┼───────┼──────────┤││││9│第一級毒品海洛│淨重0.67公克,驗餘淨││││││因1包(編號7-2│重0.65公克【見偵二卷││││││)│第197頁】││││├─┼───────┼──────────┤││││10│夾鍊袋分裝袋1│││││││批│││││├─┼───────┤│││││11│紫色VINO牌行動│││││││電話1支││││││││││││├─┼───────┤││├──────┤│12│玫瑰金iPhone7││││偵二卷第67頁│││Plus行動電話│││││││1支││││││││││││├─┼───────┤│││││13│玫瑰金iPhone6s│││││││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14│鐵灰色iPhone11│││││││ProMax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5│玫瑰金iPhone7│││││││Plus行動電話1│││││││支││││││││││││├─┼───────┤├────┼───────┼──────┤│16│封口機1台││109年2月│臺中市大雅區中│偵二卷第75頁│├─┼───────┤│26日19時│清路3段1191號│││17│鋁箔袋1批││許│11樓之D││├─┼───────┤│││││18│磅秤1台│││││├─┼───────┤│││││19│殘渣袋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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