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交上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9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SYAMSUAKMAL(中文名:阿嘜)選任辯護人 陳盈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YAMSUAKMAL(中文名:阿嘜)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SYAMSUAKMAL(中文名:阿嘜)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執行羈押,至111年5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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