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 黄秀雲 上列聲請人黄秀雲因與相對人 江茂森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黄秀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