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告 邵秀金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鑫旺統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5,3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