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右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五百九十九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二萬八千五百五十四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