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 李耀楨
陳興錦 相對人 賴林杏仙
賴維政 賴明芬 賴光映 賴維勇 周魏玉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即正本中理由欄三關於「本件相對人前以本院93年度促字第71537號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相對人前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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