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41號聲請人科科電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羣 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相對人歐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于遜 相對人 翁瑞廷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蔡耀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