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丞豐 即 江志能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更生程序規範之目的,係在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債務人之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乃在幫助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藉由更生或清算程序,走出經濟困境,而得重建更生,於債務人資產大於負債之情形,非謂債務人得任意利用債務清理程序以達其減輕債務之目的。另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聲請協商,惟經台北富邦銀行以資產大於負債,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致協商不成立。惟聲請人名下機車為上下班交通工具,共有土地難以變賣而以清償,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為此,向本院聲請更生云云。
三、經查:㈠聲請人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
邦銀行協商,惟台北富邦銀行以聲請人資產大於負債為由,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前置協商不成立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是以本件聲請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
許,即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而定。
㈡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除每月必要支出金額外,固據
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影本(見本院卷第16頁)、薪資單影本(見本院卷第144至146頁)、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76至77頁)、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4頁)、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影本(見本院卷第147至148頁)、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48頁)等為證,核屬相符。惟查,依聲請人所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聲請人名下尚有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持分(見本院卷第13、7
6至77頁)。雖聲請人主張其名下土地為共有難以變賣、共有人不同意變賣等語(見本院卷第6頁聲請狀及248頁消債事件筆錄),但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持分,經本院委託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後,其價值即已高達614萬元,此有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05年7月19日神估字第105071901號函鑑定報告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3至237頁),遑論聲請人名下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合計約21萬244元,且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每月可得薪資46,295元
(尚未加計加班費並扣除所得稅、健保費、退撫金等),以
105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5,162元計算其個人及未成年子女必要支出,每月約可清償2萬元情形下【計算式:46,295-15,162×(1+1/2)=23,552元,其中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應與前配偶共同負擔,而母親部分每月領有薪資3萬元而應認毋須聲請人扶養,見本院卷第41頁前置協商審件紀錄表、第44頁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江丞豐補正申請書】,且聲請人年約47歲,依聲請人之財產、勞力、信用狀況,難謂有無法聲請人所陳報債務清償債務235萬元之虞。則聲請人既有上開資產,自應變價以清償其債務,始符誠信,如予變價清償,自可清償或減少其大部分之債務,即難謂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聲請人於變價清償後,仍得就剩餘債務循前置協商或調解等程序與債權人再為協商,並無依債務清理程序向本院聲請更生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名下資產之價值高於其負債,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不符亦無從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佾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