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558號聲請人 王邦祺 (即 王偉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由受益憑證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申請書正本。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受益憑證發行公司名稱應與掛失申請書相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