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辦理移交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何善芳 被告 王學鈿 上列原告何善芳與被告王學鈿間請求辦理移交連江縣大陸旅馬同鄉會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資料事件,因原告何善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欠明確(請求移交之各項文件之名稱、數量等均須確定),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確實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