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1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1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叁貳公克)暨其包裝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驗後淨重合計零點柒伍叁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74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均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第154號裁定觀察、勒戒,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74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全卷無訛,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又本案查扣之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小包(驗後淨重為0.032公克)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2小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376公克、0.377公克,合計0.753公克),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3月10日、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503、95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核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芷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