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4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施明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1,3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施明課於90年11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61,31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49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616元施明課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年息18.5%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002新臺幣145695元施明課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5%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616元施明課自民國11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18.5%)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年息18.5%)之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2新臺幣145695元施明課自民國110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