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8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曹肇揆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