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甲○○
之3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