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俊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俊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俊偉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3月,於民國104年5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6年11月17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09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共2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9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2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①、②案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④至⑦案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11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11375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