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桃簡字第7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文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