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94年裁全字第5995號),並經聲請人提存擔保金執行假扣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執全字第2772號);惟因該案無續行之必要,聲請人嗣為撤銷假扣押之聲請,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全聲字第1197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爰依法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期限內行使權利,然上開信函遭退回,聲請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並寄送相對人戶籍所在之金門縣金城鎮珠沙里和平新村3號,有卷附之存證信函及戶籍謄本可稽;惟該存證信函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顯非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要與首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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