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源濬(原名林家誠)選任辯護人張志新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秝宸 (原名 黃美毓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 律師
許琬婷 律師 黃達元 律師(民國109年12月8日解除委任) 洪崇欽 律師(民國109年12月9日解除委任) 徐文宗 律師(民國109年10月15日解除委任)被告 賴銘得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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