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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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32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60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4年11月2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抗告人於104年11月27日復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理由與業經本院前開裁定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理由相同,本院認無再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汪漢卿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