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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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 黃鑫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三福 等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21,102元(計算式:650.27平方公尺×7,414元=4,821,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