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原告鴻縣五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煜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淑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淑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7,4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