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664號聲請人 郭晟祥 即 郭禹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范繼元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