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4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