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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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將業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拾年。
程序費用由業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係業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因清算
完結,由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聲報本院,並聲請指定由其保存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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