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8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陳彧
被 告 郭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者,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二期者,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
違約金,逾期三期者,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
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