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慶科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慶科尚積欠聲請人債務,屢經
催償未果。聲請人嗣查知相對人為避免強制執行,則以贈與
為登記原因,將其名下所有不動產○○○區○○○路○段○○
巷○○號、桃園市○○○段○○○○號建物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
美玲所有,彼等無償脫法行為,顯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
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2、87、113條之規定請求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黃慶科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顯非得由兩造透過調解方式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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