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280號
原 告 大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台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四季芳庭大廈管理
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雖以「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
未提出「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
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
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