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吳東育 被告 温士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
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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