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2號原告 陳正雄 被告 李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7日送達原告之居所,另於同年3月1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戶籍地,並於同年月20日送達生效,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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