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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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 王連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訴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聲明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