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王凱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港幣40萬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2,000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2年4月11日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之現金賣出匯率港幣1元兌換新臺幣3.93元,計算式:400,000×3.93=1,57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