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吳源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5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57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簡答表、答詢表2份、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根據,故一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