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徐耀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