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聲請人 張權芳 代理人 安玉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7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4人×10份=1,72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起至109年
6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津貼?有無領取贍養費、保險給付、職業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陳稱,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請提出現行有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收據等)。
九、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醫療費1,000元,請就該支出項目及金額,說明有何持續支出之原因?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繳費單等文件證明。
十、聲請人主張,扶養子女林○涵,每月支出扶養費3,875元。請說明受扶養人林○涵,有無另外領取給付、年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
、請提出受扶養人林○涵之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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