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王韻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周瑞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臺灣銀行嘉│臺灣銀行嘉│105年11月3日│1,045,698元│FA0000000││││義分行│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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