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062號債權人 陳虹廷 債務人 高得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1106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5年10月13日│300,000元│105年11月14日│FA0000000│├──┼─────────┼───────────┼───────────┼───────────┤│002│105年10月22日│300,000元│105年11月14日│H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