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0號

聲請人 張玄橋

上列聲請人張玄橋因與相對人 田祝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玄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係以何方式向相對人為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付款之提示,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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