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0號
聲請人 張玄橋
上列聲請人張玄橋因與相對人 田祝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玄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係以何方式向相對人為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付款之提示,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0號
聲請人 張玄橋
上列聲請人張玄橋因與相對人 田祝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玄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係以何方式向相對人為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付款之提示,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