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庭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庭懿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庭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均為毒品類型之犯罪,所侵害法益均屬相同,6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至5所示4罪,曾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8月5日至106年8月14日107年5月27日至107年5月29日106年6月2日、106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481號、106年度偵字第21468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9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734、9320號、106年度偵字第16986、312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36號108年度訴字第63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5日108年9月11日108年9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36號108年度訴字第63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5日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8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083號(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772號(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541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302號編號3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號、107年度訴緝字第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本欄空白)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6年6月1日至106年6月2日106年10月5日至106年10月7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734、9320號、106年度偵字第16986、31268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8年9月18日108年9月18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8年10月8日108年10月8日(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30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302號(本欄空白)編號3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號、107年度訴緝字第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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