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54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31號判決可稽。又上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由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50號裁定予以減刑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