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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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新莊市○○路○段○○○號3樓)於民國96年1月26日死亡,開具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印鑑證明等件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