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蘇立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392號被告蘇立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點04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點0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060012126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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