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13號聲明人乙○○
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丁○○於民國96年1月11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二、經查:聲明人前於民國96年2月8日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丁○○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96年度繼字第281號准予備查在案,聲明人重複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