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債務人 張桀誌 (原名 張維寿 )代理人 張素瑜
陳紀如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朱立鈴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劉芳汝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理人 陳怡君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張維德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桀誌(原名張維寿)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於台灣土地銀行台北龍江路郵局之存款分別為新台幣1,451元、15元,另其於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公司)無有效之保險契約,而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為醫療險、於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紀產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機車強制險、傷害險及健康險,故均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其解約時領取,有債務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灣土地銀行往來明細查詢、台北龍江路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遠雄人壽公司、國泰人壽公司、國泰世紀產險公司等陳報狀附卷可稽。參酌本件清算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存款數額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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