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 邱厚造 (原名 邱青菊 )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邱厚造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向本院聲請調解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4年度至106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86年出廠車輛1部、未設定抵押之公同共有土地2筆,現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83,282元,另有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款6,290元、1,800元,並有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6,383元,至富邦人壽保單部分,業於106年11月27日解約,領回53,271元解約金;又聲請人自陳擔任廚工,有時跟著總舖師幫忙,由廚師依工作量給付薪資,例如1日去2趟即領800元,每月工作的時間不定,有時1、2次,有時10數次,另有經朋友或熟人介紹從事居家打掃清潔,依需清潔空間大小決定價格,約500至800元,甚而有時幫友人代班於餐廳從事清潔、洗碗零工,或於市場代賣衣服,每月收入有時不到1萬元,有時約12,000元至15,000元,其於107年2至3月平均每月收入為10,925元【計算式:(10,850+11,000)÷2=10,925】,曾於96年3月
6日自高雄市政府工務叵新建工程處退保,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1,468,086元,現未領取其他補助、給與,成年子女亦無給付扶養費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至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0
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77號卷(下稱調卷)第9至11頁】、
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102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4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2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調卷第1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6至7頁)、信用報告(調卷第8頁)、土地登記謄本(調卷第14至1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本案卷第35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3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34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本案卷第33頁)、107年2至3月收入計算表(本案卷第29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本案卷第37頁)、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39至40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案卷第38頁)等附卷可證。則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自陳每月平均收入12,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㈡、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7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941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又聲請人陳稱與女兒租屋同住,每月負擔房租5,2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暨存款收據附卷可稽(見本案卷第30至32頁、第93至94頁),其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0,200元(見調卷第4頁),低於本院計算之基準,尚屬合理。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12,000元(聲請人所陳收入水準,如於更生開始後有其他事證,仍得為不同之認定),扣除必要生活費10,200元後,尚餘1,80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656,279元(調卷第27至29頁、第32至32頁、本案卷第41至73頁、第75至85頁,包括:花旗銀行、凱基銀行、大眾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扣除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6,383元、土地價值483,282元、投資款8,090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之結果,至少約需193年【計算式:(4,656,279-6,383-483,282-8,090)÷1,800÷12=1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