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巷5(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7年4月間某日│97年3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3810號│97年度偵字第2070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172號│98年度壢簡字第53號││實├──┼───────────┼───────────┤│審│判決│97年10月28日│98年2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172號│98年度壢簡字第53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6日│98年3月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