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7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肆陸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720號被告黃榮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4645公克(109毒保72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黃榮杰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72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9年12月3日確定,於110年1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檢品1包(送驗數量0.4741公克、驗餘數量0.464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506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參。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依現行實務採行之鑑定方法,仍有極微量之第一級毒品殘留,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海洛因併同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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