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三四號
聲請人廣迪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宗 住同右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蘭記股份有限│世華商業銀行│壹拾參萬零柒佰│89.8.1│LA0000000││公司│新店分行│貳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