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㈠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佰捌拾肆元。
㈡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元,折合銀元柒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叁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