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一九號
自訴人富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侯貞雄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後附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該等規定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富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甲○○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十二年六月之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